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是:
(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上、下级法院分工均衡;
(三)案件情况与审判力量相适应;
(四)大多数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复杂、疑难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分工权限如下:
一、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辖区内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和除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类型以外的集团诉讼案件;
(二)辖区内所有的支付令案件、公示催告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三)本县(区、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
(四)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且当事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本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本市范围内由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案件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
(二)本市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案件;
(三)经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其他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四)本市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下列类型案件:
1、商标权纠纷案件
2、涉及域名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纠纷案件
4、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
(五)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市范围内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涉及布图设计的案件、专利权纠纷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本市范围内的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一) 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二)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在1亿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其他规定:
本市范围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且争议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本院管辖。以上五类案件以外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案件按照其他民商事案件标准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