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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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诉讼中止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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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17 17:18:01 打印 字号: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卞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