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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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请求权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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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17 17:30:54 打印 字号: | |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卞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