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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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欠债未还不得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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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18 08:42:24 打印 字号: | |
  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其高消费行为将受到法院的限制。

   一、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二、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九项行为。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卞芷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