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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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旁听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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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19 11:46:45 打印 字号: | |
  一、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旁听人员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在大门值班室办理旁听案件手续。

  二、公民参加旁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接受安全检查。

  三、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四、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准发言、提问;

  (四)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六、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给予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七、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