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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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彰显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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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清文  发布时间:2015-03-26 09:35: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装问题的通知》,其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开庭时,刑事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正装或便装出庭受审,不再穿着看守所的识别服出庭受审。

  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是从审判程序上推进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去犯罪化的标签,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司法制度的常识回归,彰显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和对人权尊重的司法关怀。

  长期以来,许多刑事审判案件中的被告人常常是一副光头、一身囚服的扮相示人,即穿着“号服”受审,其衣服上通常印有看守所简称和编号,成为了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常态景象。同时,我们又常常在电视上看到一些贪官在刑事审判时衣着光鲜,与常人并无二致的异样景象,仿佛“官员”出身的被告人和“平民”出身的被告人在刑事审判时有高下贵贱之分,显然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可见,有必要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刑事被告人在人民法院未宣判之前,都不过是“犯罪嫌疑人”,不管被告人出庭受审的结果不管是无罪还是有罪,都是在宣判之后才能生效,并不是在庭审时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因此,被告人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因此,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不仅仅是一种司法形式上的改变,更是司法观念的一种转变,我们要树立起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的法律意识,努力提高人民司法的公信力。

  法治社会是一个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因子,让法律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的社会,并不是冷酷无情的社会。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是重视权益保护的表现,体现出司法的本义,彰显出人性化的色彩和暖意,充分考虑到在押人员的心理感受,是对被告人人格的尊重,是法律价值的正常归位,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进步,让人体会到严肃公正的司法制度也包含着对人权的尊重与温情,契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公众的心理需求。
来源:安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孙宝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