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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官的保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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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彦璐  发布时间:2016-02-26 09:28:43 打印 字号: | |
  百度百科对“保守”一词理解为保护看守,指态度倾向旧有制度习惯或传统,无意开拓新创。

  人民法官的保守可以理解为人民法官对现行宪法和法律的守成,人民法官办案必须尊重现行法律规定,严格依照法律公正办案。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人民法官作为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在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官何以保守,大致有以下理由:

  人民法官的保守是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所独有

  法官是判断者[1],对判断者而言,他几乎没有行为动作上的职责,只有判断言论的职责。为了说明法官的保守,法官往往被假设成不会犯错误的具有“神性”的高尚职业,其地位尊贵无比,是法律的嘴巴,“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2],“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的中立者”(Edmund Burke)[3]。“强调法官应当依托程序进行思考,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承认由程序公正所得出的结论,最大限度的杜绝了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依法约束法官的行为和思想。”[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3条规定了人民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7条规定了人民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等等。因此,严格执行法律是人民法官的职责,人民法官必须恪守严格执行法律的职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人民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理解法律,不为私情所扰,严格依法办案。可见,人民法官的保守是人民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所独有。

  人民法官的保守是成文法品质的稳定性所决定

  法官是一种鲜明的社会角色,法国思想家霍尔巴赫曾言:“在一切社会里,法官都自成一个阶层,因为他们的活动是如此有益,以致必须把他们从普通公民中区分出来。无论在哪种政体下,那些负责依照法律对同胞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人都叫做法官。”法官的保守不仅表现为遵循法律规定裁判,还表现在法官的法律意识不受职业之外因素的束缚和干扰,影响其严格执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主要法律渊源,法官造法并不盛行,甚至存在着许多禁止法官造法的理论和立法。”[5]人民法官要坚持严守法治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维护成文法的稳定性,公正司法,以确保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可见,人民法官的保守是成文法律品质的稳定性所决定。

  人民法官的保守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然性所必须

  “法官应当有孤独、超然的心态,因而无论在思维上还是在工作上都应属于比较保守的群体。”[6]习近平同志强调要以法治凝聚共识,树立全社会对法治的信仰,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仝宗锦指出:“法官当保守,司法当谦抑。”从法治国家的建设来讲,人民法官作为法律适用的具体实施者,必须牢记“宪法法律至上”的司法宗旨,在适用法律时忠实于宪法和法律,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来调解社会关系服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并为经济社会建设保驾护航,把法律观念、法治精神融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统一。可见,人民法官的保守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然性所必须。

  所以,人民法官的保守是法官职业角色的特殊性所独有,是成文法品质的稳定性所决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应然性所必须。

  当然,人民法官保守的落实,还必须克服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法官造法。我国的司法制度、法治国家建设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和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决定了法官不能造法,这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的需要。二是机械司法。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成文法国家的立法往往滞后属于常态,当面对新型的权利诉求时,我们要杜绝机械司法,要以保守的态度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立法原则和立法精神来对法律适用的欠缺进行创新,提出合法的裁判规则解决纠纷。

[1] 孙笑侠:《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法学》1998第1期。

[2] 许多著名思想家都曾有过类似的观点。西塞罗的《论法律》第3章第122节:“官员只是说话的法律。”科克爵士在卡尔文案件中说:“法官是说话的法律”。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认为:“国家法官只不过是讲法律的嘴,仅是被动物,没有能力削弱法的强制性和严格。”在美国,大法官马歇尔重述了这番话,他把法官说成“只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能随意行事。[英]哈耶克:《自由宪章》,杨玉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页注释之[4]。

[3] 孙笑侠:《西方法律谚语精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4页。

[4] 郑成良、陈海光: 《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养成》《《法律适用》2002年第12期

[5] 陈在上:《解决“法律漏洞”的建议性思考——兼论司法实践中对普通法系的“法官造法:之镜鉴》.湖南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院,2009.

[6] 杨立新:《法官的保守与创新》《法学杂志》2015年第5期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李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