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改革动态
临武法院:不拘泥法条 巧处纷争
分享到:
作者:骆超  发布时间:2021-09-22 09:43: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金江法庭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将情理融入法理,成功调解了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 

2021年1月13日,左某彪因交通事故身亡,经当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侵权人一次性支付左某彪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6万元(包含已给付的4万元丧葬费)。协议签订后,侵权人一次性将剩余款项22万元支付给了罗某某。 



该笔款项到位后,左某彪的叔伯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割该笔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死者左某彪与罗某某是母子关系,与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系叔侄关系。左某彪之父因意外于1999年去世,2000年罗某某改嫁他处,未再对左某彪尽抚养义务,左某彪实际由其祖父母及叔伯抚养成年。左某彪生前未结婚,其祖父母已过世。 法官审理认为,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近亲属的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作为死者的叔伯,不在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内,无权主张分割死亡赔偿金。

从情理上来而言,死者实际系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从小抚养成人,与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建立的深厚的感情,死者的意外身故,显然已对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造成不小的精神创伤。而罗某某自改嫁后,却未尽相应的抚养义务,由其单独取得该笔赔偿金,与常人朴素的价值取向明显不符。 

面对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明确告知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其作为死者的叔伯,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对罗某某耐心疏导沟通,表示左某彪生前由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实际抚养成年,双方不是父子,却形同父子,双方有着深厚的感情,希望罗某某能顾及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的感受。

最后,在承办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分得该笔事故赔偿款中的12万元,由罗某某分得10万元。协议达成后,罗某某当庭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了左金某、左水某、左火某。                         

 
来源:临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胡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