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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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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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1-26 16:32:2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红峰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起诉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本院支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等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一)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李红峰收回并依法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

请求判令李红峰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或者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当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请求判令李红峰单独承担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460370元;

请求判令李红峰与(2021)湘1002刑初179号案件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成利连带承担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20 520元;

请求判令李红峰与(2021)湘1002刑初179号案件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成利连带承担已销售和未销售假药万艾可(Viagra)金额二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314750.2元。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被告人李红峰从“李勇”(在逃)处购进了一批制作性保健食品、避孕套的原料及生产设备,并将原料及生产设备托运至自己位于郴州市北湖区安康新村43栋、43栋B的自建房内开始生产“Viagra”(中文名“万艾可”俗称“伟哥”)、假冒杜蕾斯、冈本系列避孕套以及“德国增大延时丸”“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2019年5月,李红峰雇佣李成利(另案处理)在该自建房内生产上述三类产品,李红峰、李成利在生产性保健食品和“Viagra”过程中,将“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掺入面粉中予以销售,由李红峰负责销售和收款,由李成利负责生产和发货,上述三类产品主要销往北京、河北等地。其中,向下线常甘生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共计3302元;向下线汪宗国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亨硬”等性保健食品共计19650元;向下线周淑平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一想就硬”等性保健食品共计9100元;向下线范菊叶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黄金玛卡”等性保健食品共计46037元;向下线彭昌平销售“Viagra”共计4008元;向下线周水森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共计59640元;向下线贾星东销售假冒杜蕾斯避孕套共计795元。

经搜查,民警从李红峰的自建房内起获待售的“Viagra”、假冒杜蕾斯、冈本系列避孕套以及“德国增大延时丸”“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

经鉴定,“Viagra”系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依法认定为假药;“Viagra”系非法冒用注册商标的侵权品;假冒杜蕾斯、冈本系列避孕套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被查获的“德国增大延时丸”、“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共计3446盒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由于市场上没有同类参照物,故未做货值金额认定);被查获的“Viagra”货值金额认定为653367.1元人民币,被查获的杜蕾斯、冈本系列避孕套货值金额认定为751987.4元人民币。


二、调解协议内容

(一)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自愿召回并依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自愿在2022年1月11日前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或者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当庭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自愿在2022年1月11日前支付其单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460 370元(该款上缴国库);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与(2021)湘1002刑初178号案件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成利自愿在2022年1月11日前连带支付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320 520元(该款上缴国库);

(五)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红峰与(2021)湘1002刑初178号案件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李成利自愿在2022年1月11日前连带支付共同生产、销售生产、销售假药万艾可(Viagra)的惩罚性赔偿金1314 750.2元(该款上缴国库)。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735-2329968、0735-2329963

地址: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来源:北湖法院
责任编辑:胡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