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配合,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公正高效执行,切实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郴州中院出台《关于建立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按下高效执行“加速键”。
执行通知前置程序是指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此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实施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照法律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意见将于2022年4月1日试行,适用于郴州市两级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民商事、刑事案件。执行通知前置程序的建立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自动履行率,减少送达环节,节约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下一步,郴州中院将继续创新执行新模式,积极构建高效执行长效机制,确保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