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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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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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6-17 15:41:28 打印 字号: | |


ONE

导语


提起“鬼火少年”

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夜里响彻街头的机动车轰鸣

更让人头疼

临近暑假,不少高考完的孩子们

都寻思放飞一下自我

于是问题来了:

未满18岁能开车吗?

孩子车技很好骑电动车没事吧?

骑电动车不戴头盔应该没事吧?

... ...


答案是

不行!

未成年驾驶机动车、摩托车等

引发的交通事故让人触目惊心

但不少家长并未引起重视

让我们来看看桂阳法院这起案例

敲敲警钟吧!


TWO

案件简介


小侯与小亮均系未成年人,2021年6月某日,小亮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A在桂阳县某路段左转弯时,与直行的由小侯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B相撞,小侯驾驶的摩托车B失控,再次撞到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的胡某,造成两车受损及小侯、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亮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侯承担次要责任,胡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胡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断粉碎性骨折伴神经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胡某内固定术的后期内固定取出费12000元或按实际支出费用。

小亮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小亮的父亲,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胡某因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以小侯、小侯的父母、小亮、小亮的父母、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桂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8万余元。


THREE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胡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为24万余元。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以及综合小亮与小侯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由小亮承担70%的责任,小侯承担30%的责任

另,小亮与小侯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各自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即小亮、小侯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小亮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万9千余元;被告小侯的父母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该行为不仅严重威胁驾驶人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会扰乱道路交通驾驶秩序,危害其他驾驶人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对此,广大家长一定要让孩子充分认识到骑行摩托车的风险与危害性加强对自己所有车辆的管理,加大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力度,引导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


FOUR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