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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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停车纠纷,两女子当街互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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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9-21 15:07:23 打印 字号: | |


导语

随着生活条件越来越好

买车对于大部分人来说都不是个事儿

但买了车之后

却会发现停车不是个小事儿

现实生活中

因为停车引发的矛盾冲突屡见不鲜

要如何正确处理这些纠纷

小编建议

冷静克制 相互理解

如果一言不合冲动出手 

小纠纷就很可能演变成大事件 

今天这个案例就和停车有关

让我们一起看看怎么回事呢?



案件简介


李女士一家在桂阳县方元圩经营家居建材。某日,雷女士一家驾驶车辆到方元圩后,因买菜将车临时停放于李女士家居建材店前面的公路边,李女士认为车停在门口会影响自家店的生意,遂要雷女士挪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争吵过程中雷女士与李女士发生推搡拉扯,继而打架,双方都不同程度的受伤。

李女士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干警赶到了现场。后李女士到医院进行就诊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的损失共计1万余元。经派出所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李女士遂将雷女士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雷女士一家因买菜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李女士店外公路旁,并未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李女士无权要求雷女士驶离。双方因此发生推搡拉扯,继而打架,两人均有受伤。

结合打架的原因、受伤的程度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李女士对自己的受伤亦有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雷女士承担60%的责任,最终判决雷女士赔偿李女士各项损失6千余元。



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户主(店主)不允许他人将机动车停放在自家门口的情况,此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后机动车不愿驶离且属违法停放的,可向当地交警或其他相关部门反映,如机动车并不属于违法停放的,户主(店主)无权要求驶离。

正所谓“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生活中难免会有些磕磕碰碰,难免会遇到一些争执和摩擦,但无论如何,双方都不能对对方进行辱骂或施以暴力,否则将自尝恶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岸桦 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