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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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法案例:聚众斗殴中关于“持械”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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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文锋  发布时间:2022-11-03 09:50:56 打印 字号: | |

今年以来,郴州法院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队伍教育整顿巩固年”为抓手,深化司法改革,推广应用“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推动全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稳步提升,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今年1—9月,郴州两级法院审判绩效综合得分全省第一,辖区11个基层法院审判绩效平均得分全省第一

郴州中院官方平台开设“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专栏,继续发布我市两级法院适用“五步法”的典型案例。


现发布第四期适用“五步法”的典型案例


聚众斗殴往往是纠集一伙人出于私仇或者是其他目的,但如果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就是定刑升格条件。那么,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斗殴”认定是怎样的,我们从今天的案例中了解一下。

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到苏仙区飞天山镇某农庄附近的游泳池找到刘某,二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了争执,何某推了刘某一下。此时,被害人谢某认为何某故意挑事,便上前将何某推倒,何某爬起来后,用手推了谢某,并表示要谢某等人别走,等其叫人过来,意图报复。

随后,何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曹某、邓某、陈某等人,告诉上述人员其在某农庄被刘某等人欺负,曹某、谢某某、陈某、邓某等人先后驾车来到了现场。到达现场后,何某等人与谢某等人扭打在一起,何某等人用现场捡拾的砖头及木棍、竹子等器械对谢某等人进行攻击。在打斗过程中,谢某头部被砖头砸成皮裂伤、左手被砍伤。


【争议焦点】

被告人何某、陈某、谢某某打人的砖头、竹子是随手捡拾的,被告人何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斗殴”?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斗殴过程中何某、陈某、谢某某持竹棍、砖头等殴打他人,而砖头、竹棍等是具有杀伤力可造成伤害后果的工具,且造成了谢某头部及手臂受伤的损害后果,应认定为“械”

曹某、邓某虽参与聚众斗殴,但何某、陈某、谢某是就地取材进行斗殴,其持械具有突然性,且斗殴的时间很短,无证据证明曹某、邓某与何某、陈某、谢某某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曹某、邓某持械斗殴。

故法院认定何某、陈某、谢某某、曹某、邓某属于聚众斗殴罪,其中,何某、陈某、谢某某属于持械斗殴。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陈某、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未持械的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邓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法官提醒】

聚众斗殴罪升格要件中的“械”应当综合物品的属性与作用进行理解,本案中被告人何某等人所持的竹棍、砖头等工具,不仅具有杀伤力,且确实造成了他人轻微伤的损害后果,应当认定为“械”。

持械斗殴之所以要加重处罚,不仅因为持械容易激化斗殴双方的情绪,诱发矛盾升级,造成伤亡的后果,更重要的是持械参与人使用了具有杀伤力的工具,使得周围的群众感到更加害怕,更易造成恐慌,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更严重的破坏。在聚众斗殴中就地取材,持木棍、砖头等物品进行斗殴,很容易造成他人严重受伤的损害后果,应当予以严惩。

但是,对于未持械者,只有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才能追究其加重处罚的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均是就地取材进行斗殴,其持械行为具有突然性,超出己方人员的意料(持械)之外,其他同案被告人,事前并未与其进行预谋,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未持械者与持械者相配合进行斗殴的行为。未持械参与斗殴者主观上并不具有持械或者配合持械者斗殴的意思联络,未持械者不应对持械的行为承担加重处罚的责任。


适用“五步法”具体步骤


根据《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及其应用成果转化,即郴州中院出台的审判工作指引《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 加强案件审理、监管、评查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检索类案时,可以依托中国裁判文书网、审判案例数据库、中国司法案例网、法信等平台进行,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到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顺序进行类案检索。于是,审理本案时运用“案件审理、监管、评查五步法”。

(一)法律依据检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二)类案检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在聚众斗殴的过程中,使用就地取材捡拾到的竹棍、砖头进行斗殴的,是否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

检索出高度相似案件为:人民司法刑事案例200702075号认为能造成他人损伤,且在案件中实际造成他人伤害的物体,应当认定为“械”;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82号认为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应当认定为“械”,斗殴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应当认定为“持械斗殴”;人民法院报刑事实务2012121306案例认为具有杀伤力,客观上也造成了伤害后果的物品,均应认定为“械”,斗殴中有人“就地取材”使用了“械”,超出了未持械者的共同意思联络,对未持械者不能加重处罚。

(三)关联案件检索

通过内网系统以及相关案例库,以当事人名字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本案被告人何某曾于2012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2016年减刑释放,被告人邓某于2012年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罚,2017年减刑释放,何某、邓某本次犯罪时距离其释放不满五年,应当认定为累犯;谢某某于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于2013年予以减刑释放;曹某于2008年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案发时缓刑期已满。对于属于累犯、有前科的被告人,从严、从重处罚。

(四)证据规则运用

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庭审过程中规范举证、质证程序,综合本案证据,采纳达到法律规定的相应要求的证据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在裁判文书严格按照审查合格证据进行事实的认定,确保事实认定不错不漏、不枉不纵。

(五)法律规则适用

全面检索法律、类案及关联案件并运用证据规则筛选出定案证据之后,结合案件事实对检索到的法律进行客观判断,并根据法律条文前后的关联性以及法律规则适用的基本原则,进而确定本案应适用的具体的法律规则。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