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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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中院建立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全流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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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利平  发布时间:2022-11-25 17:28:31 打印 字号: | |

为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工作管理、指导、监督,推动办理破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管理人工作的制度文件,从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管理人考核、管理人报酬确定和收取等方面,全方位构建破产管理人工作全流程制度框架,有力推进破产案件审判的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发展。


《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旨在消除管理人指定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管理人选任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推动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意见》明确,根据破产案件的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债权人的数量等情况将破产案件分为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分别采取不同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指定方式;对于重大破产案件采取竞争选任,由中院评审委员会择优选定。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实施意见(试行)

(2022年11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保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高效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就本院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程序规范,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院将受理的破产案件根据案件类型、难易程度、标的大小等情况,分为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重大破产案件三类(区分标准附后)。

第二条 简易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一般由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自愿报名,再从报名的机构中随机指定。无管理人报名的,在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随机指定。

第三条 对于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经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将随机指定管理人事宜移送司法装备技术室,由司法装备技术室组织摇号。

第四条 已被本院指定担任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可直接参加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第五条 已被本院指定担任普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不得参加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第六条 重大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经报请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决定,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邀请编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竞争,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

第七条 管理人选任公告,报分管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决定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本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平台发布。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在公告前,将采取公告方式竞争选任破产管理人事宜告知司法装备技术室。

第八条 参与竞争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单独或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申报机构都必须均为编入法院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九条 已被本院指定担任重大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机构,在该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不得参加本院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第十条 拟参加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机构在提交报名资料时应出具其在本院承办的破产案件所属类别以及工作进展情况的相关说明并提供相应资料加以证实。

第十一条 司法装备技术室负责对申报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是否入围法院名册、是否办理执业责任保险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案件情况、提交的破产工作方案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应当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的召集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或者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院长担任;其他案件由分管司法装备技术室或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院领导担任。

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从评审委员会成员备选名册中产生,应当为单数,不少于九人。

评审委员会成员备选名册,由院领导及审判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中,司法装备技术室负责前期申报程序的工作人员,以及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不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经召集人决定,可组织符合报名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演讲,介绍竞争方案。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准、经验、团队实力、初步报价等因素,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择优选定。

经评审委员会成员投票,选定得票数最高的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得票数排名第二的机构为备选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若出现得票数相同,导致无法确定得票数最高的二家机构的情况,启动对得票数相同机构的第二轮投票。

第十五条 若参与竞争报名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足二家(含本数),且经初步核查符合公告条件的,直接进入摇号程序。

报名机构联系人应按本院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参加摇号,逾期不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选任资格。

第十六条 院督察处全程监督竞争选定破产管理人工作。

第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院办理指定管理人的破产清算、和解、重整案件。

第十八条 公司清算案件,如需指定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及该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规范了法院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管理人工作定性、定量考核,从制度上约束和激励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郴州中院设立专门考核委员会对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个案考核和综合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确定管理人等次。考核委员会将根据考核等次提出管理人在本院管理人名册中晋级、降级、除名等方面的建议,并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宗旨与依据】为规范对破产案件管理人的科学管理和有效监督,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考核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评结果能客观全面反映管理人在职业操守、专业水准、工作成效、勤勉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第三条【考核对象】对于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依法指定的管理人,依据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机构】本院设立考核委员会专门负责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破产审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司法装备技术室主任担任,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副庭长、员额法官和司法装备技术室副主任为考核委员会成员。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由考核委员会主任指定的人员担任。

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审议评定管理人考核结果,本院督察处相关同志参会并对会议审议评定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条【考核种类】管理人考核分个案考核和综合考核。个案考核系针对每一起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的考核,综合考核系针对管理人机构破产执业水平的全面考核。

第六条【年度考评及其成绩计算】本院每年度末对所有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集中年度考评。

对于未被列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个案考核成绩即为其年度考评成绩。对于本院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按个案考核成绩占80%、综合考核成绩占20%计算最终得分。

如同一家机构担任本院多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其担任管理人的多起案件的个案考核平均得分为该机构的个案考核得分。如两家(含)以上机构联合担任同一起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区分机构评分,该案的个案考核成绩同时作为两家机构的个案考核成绩。

第七条【个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等次划分】个案考核结果、综合考核结果均按以下得分情况确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1)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等次;

(2)得分75分(含)以上不足90分的为良好等次;

(3)得分60分(含)以上不足75分的为合格等次;

(4)得分不足6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

第八条【年度考评结果等次划分】年度考评区分本院管理人名册内的机构和本院管理人名册外的机构分别按以下标准确定等次:

(1)年度考评得分位列前20%的,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

(2)该年度内有1起案件个案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为基本称职等次;

(3)该年度内有2起(含)以上案件个案考核不合格,或者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年度考评为不称职等次;

(4)除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以外的,年度考评为称职等次。


第二节 个案考核


第九条【个案考核组成】个案考核由个案节点考核和个案整体考核两部分组成。个案节点考核系针对破产案件不同环节中管理人工作态度、能力和成效的考核,个案整体考核系对管理人在该起破产案件中整体表现的考核。

第十条【个案考核成绩计算】个案节点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负面清单扣分制计算该部分得分。个案整体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正向得分制计算该部分得分。

个案考核按个案节点考核得分占70%、个案整体考核占30%计算最终得分。

第十一条【个案考核内容】个案考核内容按本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执行。个案考核表格一式三份,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司法装备技术室、破产管理人各一份。

第十二条【个案考核时间】个案考核在每年度末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以及该起破产案件结案后三十日内进行。


第三节 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综合考核成绩计算】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采用正向得分制计算得分。

第十四条【综合考核内容】综合考核内容按本办法的附件三执行,管理人需按考核内容提交相应佐证材料。佐证材料一式两份交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与司法装备技术室。

第十五条【综合考核相关情况的函询】综合考核时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就被考核管理人自身建设、协会奖惩等情况函询郴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协会应如实反馈。破产案件合议庭应将管理人协会所反馈的情况纳入综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综合考核时间】综合考核仅在每年度末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评时进行。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七条【个案考核成绩的提出与复核】考核以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为主,涉及现场考核内容由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和司法装备技术室共同组织实施。破产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考核单独填写或会同法官助理填写附件一、附件二表格进行初评,并提交案件合议庭复核,由审判长签字确认。

因年度考评需要进行个案考核时,对于尚未办结的破产案件,以截至考核时管理人工作情况和案件进展为依据进行考核;对于该年度内已结案的破产案件,直接以结案后的个案考核成绩计入年度考评结果。

第十八条【综合考核成绩的合议】年度考评时对列入本院管理人名册的机构,由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集体评议打分,按每位合议庭成员评分的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成绩。

如同一家机构担任本院不同合议庭审理的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的,由不同合议庭的法官同时评分,以平均分计算综合考核成绩,同一名法官只能评分一次。

第十九条【考核成绩统计汇总】个案考核、综合考核评分完成后,由承办法官、审判长签字确认,案件书记员将个案考核、综合考核成绩及评分表统一交考核委员会秘书汇总存档,计算年度考评得分,制作年度考评情况表,报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庭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考核成绩的审定通过】考核委员会每年底召开管理人年度考评工作会议,讨论、评议并通过管理人年度考评结果并予以公示。

破产案件结案后的个案考核直接按前述个案考核程序进行考核评分后,将考核结果层报考核委员会副主任、主任签字审定。

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的复议】管理人对个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办理该案的合议庭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年度考评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管理人,可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效力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人报酬的影响】管理人的个案考核结果为本院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标准及其支付方式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影响】对管理人的个案考核、综合考核及年度考评结果直接影响本院后续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选任。

本院可根据破产案件情况,直接在符合一定考核成绩条件的管理人范围内随机摇号选任管理人。

第二十四条【对管理人动态分级管理的影响】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可根据管理人考核情况,直接向本院司法装备技术室提出关于管理人在本院管理人名册中除名、晋级、降级等方面的建议,报考核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确定,结果报省高院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强制清算案件的参照适用】对在本院强制清算案件中担任清算组或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解释】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管理人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破产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根据管理人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考核等次确定管理人报酬,规定管理人支取报酬后提取破产援助资金的标准等。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

报酬确定与收取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11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管理人报酬的确定与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人报酬,是指管理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依法应当取得的报酬。

第三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的数额应与其付出的劳动、勤勉程度、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社会评价等相适应,本院根据管理人的工作实绩和工作质效等依法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数额。


第二章 计酬的标的额


第四条 管理人的报酬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比例分段确定。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最终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不包括拍卖、变卖、过户破产财产行为所支出的税、费。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第五条 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提出报酬方案,报合议庭审核确定。


第三章 报酬方案的确定


第六条 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根据案件情况初步拟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由本院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第七条 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本院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范围。

第八条 本院确定管理人初步报酬方案后,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工作量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报酬方案进行动态调整,管理人报酬需从本院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取的除外。

第九条 对于无产可破的简易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需从本院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取的,管理人报酬原则上每案不超过1万元;确需增加报酬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由管理人申报,由合议庭评议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动态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主要以个案考核为依据。个案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分别按管理人初步报酬方案确定的金额100%、80%、60%、40%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在执行阶段已经对债务人企业资产进行了处置、变价,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实物资产管理、变价工作量较轻的,按上述方式计算的报酬明显过高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上限比例在50%的幅度内酌情下浮管理人报酬。

第十二条 管理人可得报酬低于20万元的,以管理人工作称职为前提,原则上不再予以下浮。

第十三条 管理人的报酬方案由合议庭负责确定,重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方案须报庭长和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四章 报酬的收取


第十四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报酬原则上在案件终结后一次性收取。

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债务人财产分散或破产企业规模大、审理周期长,且已查明确有可用于最终清偿财产,经管理人申请,可根据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但前期分期收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初步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的20%。

第十五条 管理人提出申请分期收取管理人报酬的,由合议庭予以审查,并报庭长和分管院长批准同意后预支。

第十六条 已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事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在处理完毕前,管理人报酬收取额不得超过所确定的管理人报酬总额的80%。

第十七条 管理人收取报酬,应当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供收取报酬的债务人财产情况;

(二)申请收取报酬的时间、计收方式、数额;

(三)管理人个案考核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清算组聘请破产管理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破产管理事务的,参照本办法予以确定。

第十九条 管理人支取报酬,应当按照以下比例提取破产援助资金:

(一)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按4%确定;

(二)超过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部分,按5%确定;

(三)超过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按6%确定;

(四)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7%确定;

(五)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8%确定。

管理人所得报酬不足10万元的,不提取援助资金。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援助资金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时,管理人报酬未最终确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报酬的确定与支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