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二起拒执案件,以被告人艾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以被告人龙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20年7月15日,该院就艾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艾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赵某某48015元,限被告艾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郴州市北湖区某厂房予以腾退。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艾某某拒不履行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1日,赵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向被告艾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腾房公示、拒执犯罪告知书等文书,艾某某均不理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2022年3月1日,该院将艾某某拒不腾退厂房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线索移送至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3日,该院对谭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龙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谭某某借款27万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75元,龙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签收判决书。2021年11月10日该案执行立案,该院于2021年11月17日向龙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11月21日向龙某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文书。
2022年1月6日,龙某某的女朋友何某某误将10万元转入龙某某银行账户,因龙某某账户已被法院冻结,龙某某当日来法院闹事,在法院工作人员教育下,龙某某承诺于2022年1月31日前将欠谭某某的款项全部还清。
2022年1月27日后,龙某某为了逃避法院执行,与他人商量后,多次利用他人银行账户结算领取工程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他用,致使法院作出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法院将龙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两起涉嫌拒执罪案件。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龙某某均为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