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买到“三无化妆品”的张某,要求销售商家十倍赔偿。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张某退还原告陈某货款1607.4元,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3日,原告陈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被告张某经营的网店购买了6件“祛痘霜”实际支付货款1607.4元。原告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未标注生产商名称、产地、生产厂家、化妆品许可证等,遂诉至法院。
另查明,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关联案件,发现原告陈某作为原告提起了多起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并主张了“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本案系信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本案中,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商,应当诚实信用、守法经营,但其销售给原告的产品包装上无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无相关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外包装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责任,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1607.4元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所涉产品为化妆品,并非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加重赔偿责任,与补偿性民事责任形式相比,其严厉程度更高,在具体适用上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而目前我国尚无化妆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明确规定,故原告主张案涉化妆品适用惩罚性赔偿,于法无据,法
院不予支持。其次,结合原告陈某近年来提起的索赔诉讼情况来看,原告系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等活动,购买商品仅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购买商品的最终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惩罚性赔偿高额索赔以获取经济利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法律价值与立法精神不相符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告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