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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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
湖南一被告人犯滥伐林木罪获刑、生态修复、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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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9-03 16:06:3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蒋某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被判令承担生态修复费用26337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蒋某先后从他人处购买66株杉木和阔叶树,并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将所购树木砍伐后出售,破坏森林资源。经鉴定,蒋某采伐的活立木蓄积量为16.7立方米,材积为11.1立方米,采伐的林木价值为8779元,生态修复金为26337元。案发后,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其滥伐林木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总蓄积为16.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蒋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蒋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木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据此,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森林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如需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禁止无证采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来源:桂阳法院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