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湘10民初36号
原告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与被告大连隆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本院已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依法有权提起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参加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列为共同原告;逾期申请的,不予准许。
联系人:环境资源审判庭书记员魏小兰
联系电话:0735-2178662
联系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五岭大道31号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