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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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渔期私自在舂陵江流域“电鱼”
湖南一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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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进东  发布时间:2023-10-26 09:59:45 打印 字号: | |


水清岸绿,鱼翔浅底。这是桂阳县境内的舂陵江国家湿地保护流域内最常见的一幅和谐共生的美好图景。但该流域一农民在该流域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打鱼机“电打鱼”,采用电击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对所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有效保护了舂陵江国家湿地保护流域生态平衡。

电打鱼,又称“电捕鱼”,电捕时,水域中的虾蟹类、螺蚌类、蛙类、龟鳖类,甚至于大部分的水生虫类、浮游生物、微生物,也都会和鱼类一样被电击,严重破坏了水域的生态平衡,是一种明令禁止的捕鱼方式。

2022年5月12日,刘某驾驶车辆携带一整套电鱼机来到舂陵江桂阳河段,用电击的方式在舂陵江持续电鱼半小时,非法捕获“黄尾鱼”两条。2022年5月13日,刘某再次驾车到舂陵江桂阳河段电鱼时被民警抓获。刘某电捕鱼时携带的增压机、电瓶、电鱼竹竿是一套完整的电鱼工具,所使用的渔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中明令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

另查明,2020年10月26日,桂阳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桂阳县舂陵江流域实行全面禁捕制度。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两次使用禁止的方法和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有明确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刘某两次非法捕获仅仅两条“黄尾鱼”为何能构成犯罪?纠其原因在于刘某使用电捕方式在禁渔期间的禁渔区域非法捕捞鱼类,故其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这一条定罪标准,对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并没有数量限制,只要符合禁渔期、禁捕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中的2个情形,即使仅捕了一条鱼、一只虾,也构成犯罪


 
来源:桂阳法院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