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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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法院:拖欠劳务工资 依法判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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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学敏、唐盼霞  发布时间:2024-01-25 10:46:19 打印 字号: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近日,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小香与某餐饮店、某烤肉店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该餐饮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小香工资8333元;烤肉店承担保证责任。

小香自2018年在该餐饮店做事,从事洗碗岗位,工资最初能够按月正常给付,但2021年餐饮店开始拖欠工资。在小香的催讨下,餐饮店的经营者向小香出具欠条一张,拖欠工资8533元,承诺定于2023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某烤肉店对该餐饮店拖欠工资提供了担保。之后,在小香的催讨下,该餐饮店仅支付了200元,剩余工资未再给付。

法院审理认为,餐饮店雇请小香等人做事,小香为该餐饮店提供劳务后,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给付劳务报酬。双方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欠条,但至今该餐饮店也未按照欠条上承诺的付款时间付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烤肉店在出具的欠条上盖章,自愿为餐饮店拖欠的工资提供担保,应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担保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法院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