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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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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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球  发布时间:2024-02-04 10:28: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桂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涉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方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其违法所得84390予以没收。同时,判令被告人方某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855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某大约从2014年起开始经营野生动物生意,后因疫情原因,其所办理的《野生动物人工驯养繁育和经营利用许可证》于2021年6月被桂阳县林业局注销。2021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方某陆续从李某(已判决)等人处收购竹鼠、野猪、麂子、石蛙、蛇等陆生野生动物,再加价出售给曹某、陈某等餐馆老板或王某等食客个人,并通过卢某、黄某、张某、颜某等人将陆生野生动物运输到购买人指定位置,直至2022年7月被抓获。2021年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人方某出售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共计84390元。

2022年7月15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方某抓获归案,随后在其自建房内查获一头已经解剖的疑似野猪的动物、2只疑似麂子的死体动物、2只疑似麂子的活体动物、蛙790只、蛇59条,并依法予以扣押。经统计,所查获的野生动物收购价共计34238元。

经鉴定,涉案动物都是野生动物,种类计6种、数量计854只(条)、重量计277.15公斤。涉案的野猪、赤麂、棘

腹蛙、乌梢蛇、黑眉锦蛇、王锦蛇六种野生动物都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即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涉案动物评估价值(生态修复价值)共计109200元。

另查明,2022年7月15日,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从方某处查获的两只活体麂子(评估价值6000元)进行放生处理。2022年8月2日,桂阳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将从方某处查获的存活的59条野生蛇(评估价值17700元)进行放生处理;将已全部死亡的石蛙、2只死体麂子、1只死体野猪运送至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了无公害化处理。2023年3月27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将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支付野生动物损失1092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人方某支付野生动物价值损失85500元”,即将已做放生处理的2只活体麂子及59条蛇的价值从原诉讼请求中予以扣减。被告人方某对此变更表示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宽处理。

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被告人方某违反国家对野

生动物自愿的保护和管理法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野生动物保护,既关乎大自然生态平衡,也关乎国家生物安全。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提供了法治保障。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广大群众要牢牢树立生态底线意识和法律红线意识,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桂阳法院
责任编辑:曾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