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兴县人民法院通过扣划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涉及3名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被告胡某承揽了永兴县和盛家园的消防安装工程,并雇请原告陈某某、蒋某某、曹某某等人进行安装工作。在完成作业后,胡某于2022年6月1日向原告等人出具了工资结算单,明确了各自的做工天数、日工资金额及欠付工资总额,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付清。然而,胡某并未如期支付工资,经原告等人多次催讨仍无果,遂将其诉至永兴法院。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胡某支付三原告劳务费共计13302元。判决生效后,因胡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陈某某、蒋某某、曹某某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性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迅速行动,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胡某并未自觉履行。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永兴法院依法对胡某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经调查发现,胡某已在法院有多起借款纠纷案件,其名下银行账户早已被冻结,而陈某某及蒋某某、曹某某等三人也因讨“薪”耽误正常务工。面对执行僵局,执行法官并未气馁,在通过向线下保险公司查询时,成功发现了胡某早年购买的收益类保险。执行法官立即采取行动,向该保险公司下发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将其收益类保险的现金价值扣划至法院账户。至此,陈某某、蒋某某、曹某某三人的工资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要求保险人协助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保险单中的全部保费,实际是要求协助提取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其所负债务,实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债权,符合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强制性特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也利于高效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
民事大事无小事,办好民事大小事。下一步,永兴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拓宽对“非传统”财产的执行渠道,对具备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仔细排查、认真甄别,有效提升执行实际到位率,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