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郴法动态
嘉禾法院:有钱不还?转移财产?担心执“行”变执“刑”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11-23 15:33:28 打印 字号: | |

面对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企图逃避执行

这样做 “刑”不“刑”?

法律权威不容挑衅,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不仅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老赖”,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司法拘留,甚至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湖南省某银行公司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告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向李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李某却拒不申报名下财产,并从银行取走定期存款162223.21元。法院了解情况后立即约谈李某,交谈中李某对取走上述款项供认不讳,并拒绝将该款项归回。2021年10月,嘉禾县人民法院因李某拒不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对李某罚款2000元。李某表示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021年11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复议申请,并维持原判。2022年2月,李某向湖南省某银行归还贷款30万元。2022年11月,嘉禾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李某已履行裁定,嘉禾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被执行人明显存在转移名下财产以逃避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嘉禾法院主动作为积极引入“打击拒执”工作机制,认真梳理核查相关线索,固定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被执行人迫于刑事责任的巨大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达到提升执行质效、兑现胜诉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来源:嘉禾法院
责任编辑:曾文卉